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 王勤伯

足协竞赛部急需整顿!

作为多年报道国际足球的记者,当我看到中国足协就“脑震荡换人规则”发布的官方解释时,我难掩愤怒之情。


这正是本届足协将仲裁、纪律等部门统一归口于竞赛部所造成的恶果。这些连最基本规则都未能理解的官员,正在直接导致中国职业足球赛场上的诸多乱象。

对于足协的解释是否成立,只需提出一个问题:

中国国家队是否敢像中超、中甲、中乙联赛的俱乐部一样,以所谓“脚震荡转脑震荡”为由为本队争取额外的一个换人名额?中国足协官员是否敢在国际赛场上鼓励我们的球员采取这种做法?如果在国际赛场上不敢肆意妄为,何以在国内赛场上纵容这一现象?

下面我们来看看足协在官方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脚震荡”风波的说明原文:

评议组就广受社会关注和讨论的中超联赛第5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及其他相关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替换规则的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联(FIFA)相关竞赛规则及其精神,在适用脑震荡换人规则的比赛中,球队有权自主决定其场上球员是否需要以脑震荡为名被换下,而不论该球员当时头部是否受到明显的伤害或撞击。裁判员及其他官员在比赛现场无权对此进行鉴定或干预。国际足联制定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头部受伤可能存在潜伏期的风险,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益。同时,作为一项制约和平衡措施,竞赛规则规定,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换人权限时,对方球队将相应获得一个额外的换人名额和一次额外的换人机会。

这一解释显然是无视中国足球中日益泛滥的丑恶现象,反倒在解释国际足联相关规定时主动为俱乐部留下钻空子的余地。这恰恰违背了足协作为国际足联成员本应承担的义务——维护规则公正性以及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

我们面对的事实非常清晰:脑震荡换人规则正在被中国职业足球赛场滥用。上海德比中的“脚震荡”风波并非个例,在中甲和中乙联赛中,“脚震荡”甚至被公然作为增加换人名额的借口。据统计:“2024赛季中乙第25轮10场比赛出现7次脑震荡换人,全赛季累计达39次。许多球员‘连演都省了’,仅仅抱腿或装作抽筋,却以脑震荡为由下场。”(来源: 体育先锋眼)

足协解释的言外之意非常明确:是否构成脑震荡由球队自行决定;对方球队因此获得的额外换人名额,则被视为可以在形式上予以平衡,因此完全不视为脚震荡球队的问题。

足协如此辩解,理由是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中没有对疑似滥用行为制定严厉监管的条款。那么,这种“法无禁止即合理”的解释究竟正确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足协以官方身份作出这样的解释,这表明相关官员及所谓“专业人士”不仅不懂足球,甚至对体育精神的内涵都一无所知。

体育规则体系并不属于典型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体育规则通常具有较强的纲领性与

框架性,它们建立在对基本体育精神的尊重基础之上,并非将每个人都视为潜在的作弊者。

此外,国际足联的许多规定都为下属成员协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预留了空间。比如,国际足联并未规定未成年人培训合同的最长期限,但这绝不意味着国际足联支持包身契;恰恰相反,国际足联始终强调要保护未成年球员的权益,各国也因地制宜制定了相应法规。欧洲各国和日本均对相关协议的年限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可能出现12岁球员离开原机构就被要求赔偿巨额损失的情况。而中国足协在缺乏明确上位规则约束的情况下,放弃了制定相应限制的义务,导致了全世界独一家的未成年人包身契乱飞,各种离奇的索赔官司此起彼伏。

国际足联推出脑震荡换人规则的初衷是保护球员健康,规则本身绝大部分内容都强调了对球员的保护。

为了避免该规则被滥用,欧洲多国和日本都在执行细则上制定了相应的程序,以确保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不被钻空子者践踏。例如,主裁判有义务提交疑似事件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德比中,当值裁判在所谓“脚震荡转脑震荡”时忍不住笑了),赛后各队还需要提交球员的后续医学检测报告。此外,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比赛录像回放来判断比赛中是否出现过可能导致脑震荡的冲击场面。

因此,足协解释中所谓“同时,作为约束和平衡,竞赛规则规定,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换人权限时,对方球队即相应增加一个额外换人名额及一次额外换人机会”的表述,不仅是对维护体育精神责任的放弃,甚至主动确立了一种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钻空子式平衡”。

我认为,这次所谓的“脚震荡解释”,与迄今仍被无限期拖延的张卓毅案一样,都是足协相关官员专业能力不足的结果。他们已经完全放弃了维护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基本义务。

作为公众,我们唯一能做出的呼吁,是要求足协竞赛部进行整顿。如果足协继续这种胡作非为的行为,我们必须请求国家体育总局更高层面介入,因为此类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是为中国体育抹黑,绝不能得到制度性、机构性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