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管越,韩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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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晚,“PVA龙头”皖维高新(600063.SH)披露了2025年年报。报告期内,该公司实现营收80.12亿元,同比微跌0.22%;归母净利润4.34亿元,同比增长17.39%。

皖维高新的年报中披露了一个细节,即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皖维集团”)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螺集团”)控股。

而皖维集团正在计划重整收购杉杉股份(600884.SH),一旦完成,其将成为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海螺集团也将会成为杉杉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安徽国资委将成为最终实控人。


图片来源:杉杉股份公告

一场横跨化工与新材料两大领域的资本重组正悄然推进。若上述一系列交易全部落实,海螺集团将一口气吃下两家上市公司——皖维高新、杉杉股份,再加上已控股的5家上市公司——海螺水泥(600585.SH)、海螺新材(000619.SZ)、海螺创业(00586.HK)、海螺环保(00587.HK)、海螺材料科技(02560.HK),“海螺系”上市公司将达到7家。

不过,海螺集团面临的阻力也不小,各方利益平衡、监管审批、垄断风险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为了了解重组的进一步细节,时代周报记者3月20日分别致电杉杉股份、皖维高新、皖维集团和海螺集团,并同步发送采访提纲。

杉杉股份的回应称,“因目前正处于控股股东债权人会议表决阶段,公司方面暂不便接受采访。公司将与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保持沟通关注其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余各方截至发稿暂未答复。

安徽国资意欲“拿下”宁波民企

这场资本大局的核心脉络,始于一场跨越省份的战略并购。

2026年2月9日,杉杉股份公告称,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朋泽贸易”)、杉杉集团管理人(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皖维集团和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金资”,地方AMC)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如本次重整成功,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皖维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安徽省国资委。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皖维集团作为核心投资人将以总额不超过71.56亿元的对价入主杉杉股份,即通过“直接收购+远期一致行动”的组合方案,实现对杉杉股份21.88%表决权的控制:斥资约49.87亿元,以每股约16.42元的价格直接收购杉杉股份13.50%股份;同时通过与破产服务信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未来36个月内掌控剩余8.38%股份的表决权。皖维集团承诺所获股份锁定36个月,并将推荐董事入主董事会,全面主导后续经营。

但是,目前皖维集团自身也正在经历控制权的变更。

2026年1月29日,皖维高新公告称,海螺集团计划通过现金增资49.978205亿元的方式,取得皖维集团60%的股权,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则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分别取得各20%股权。交易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集团控股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依旧是安徽省国资委。

若上述一系列交易最终落定,皖维高新与杉杉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都将变成海螺集团,形成“安徽省国资委→海螺集团→皖维集团→皖维高新+杉杉股份”的垂直整合框架,安徽省国资委将成为杉杉股份这家宁波民企的实际控制人。

3月20日,“并购达人”创始人鲁宏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资的产业导向、长周期、强合规、决策链长等常规特点,会与AMC风险处置、短期出清、财务优先等的特点有所抵触。民企市场化、快决策、灵活激励的特点也与国资审批多、追责严、任期制等特点有所抵触。“国企的‘规范文化’与民企‘灵活文化’,激励机制、考核体系、风险容忍度差异大也是挑战。”

产业协同背后的价格垄断质疑

资本大局的背后,是精准的产业卡位。

皖维高新和杉杉股份构成了光学产业链的上下游,理论上可实现原材料供应、技术研发、产能调配的深度协同,而杉杉股份的两大主业恰好能嵌入安徽“芯屏汽合”的产业版图。

天眼查显示,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12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1996年1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聚焦锂电池负极材料和偏光片两大核心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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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的负极材料主要产品有人造石墨、天然石墨、硅基负极等,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和储能等行业,可对接安徽本土的国轩高科(002074.SZ)、蔚来等企业。

更关键的是,杉杉股份另一大主业是偏光片,这是显示面板的核心光学膜材料,可控制特定光束的偏振方向,用于将自然光转变为线偏光或圆偏光,使屏幕显示出图像,提高画面清晰度,终端广泛应用于电视、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领域。

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是制造偏光片的核心原材料,占偏光片生产成本的15%左右,PVA的性能直接决定偏光片的偏振效果与使用寿命。

皖维集团成立于1969年,是安徽省重要的化工、化纤、新材料联合制造企业,也是全国聚乙烯醇(PVA)行业的领军企业,其业务围绕聚乙烯醇(PVA)进行深度延伸和拓展,构建了多条完整的产业链,基础产业链是VAC—PVA—PVA纤维。

该集团旗下的控股子公司皖维高新也是A股上市公司,已经形成“PVA-PVA光学薄膜-偏光片”、“PVA-PVB 树脂-PVB胶片-安全玻璃”、“PVA/VAC-VAE乳液-可再分散性胶粉”、“PVA-高强高模PVA纤维-绿色建材”、“糖蜜- 生物质 VAC-PVA-可降解水溶膜-生物基材料”等五大产业链,其中,“PVA-PVA光学薄膜-偏光片”是与杉杉股份偏光片业务直接相关的环节。

皖维集团是国内PVA光学薄膜的龙头,而杉杉股份通过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成为全球偏光片产业巨头。两者整合后,杉杉偏光片业务有望实现PVA光学膜的内部自供,打通“PVA光学膜-偏光片”的国产化产业链;皖维集团作为上游原料商,急需为PVA产能和价格找到稳定、高端的下游出口,杉杉股份正好能够“扮演”这一角色。

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旦皖维集团控制了杉杉股份,那么光学上游材料的定价权会不会重塑呢?

“重组整合完成后,定价权有可能会向整合方倾斜。”鲁宏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皖维在国内PVA市占率较大,寡头地位+自产自用,可锁定优先供应、成本优势、定价主导;杉杉的偏光片全球市占高,对PVA需求刚性,“闭环后外部PVA供应商议价权被削弱,内部定价可降低偏光片成本,挤压同行业利润空间。”

不过,鲁宏表示,定价权受监管与竞争约束。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也表示,定价权“要看双方的议价能力,不是必然由整合方主导”。

双方市场份额占比均超15%

从另一角度来看,皖维集团对杉杉股份的并购重整存在潜在的垄断风险。

皖维高新2025年年报称,其是“目前国内产能最大、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最完整、产品品种最全的PVA 系列产品生产商,PVA产品的产销量和市场占有率约占国内市场的40%,生产能力位居全国第一、世界前列;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产品产销量位居全国第一,达国内总量的50%以上,国际市场占有率约为35%”。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信息显示,全球PVA总装置产能约185万吨/年,2025年实际产量预计120万至125万吨,中国大陆地区2025年PVA实际产量约85万吨,而皖维高新2025年的PVA产品产量为30.64万吨。

根据CINNO Research 数据,2025年上半年杉杉股份大尺寸LCD偏光片出货面积份额约34%,继续保持全球第一;LCD电视用偏光片业务、LCD显示器用偏光片业务的市场份额均排名全球第一。

若这轮重整成功,皖维集团将同时掌控偏光片核心原料PVA光学薄膜的扩产与下游采购方的控股权。这种“原料+采购”的双重控制,是否会触发反垄断审查呢?

3月20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皖维高新、杉杉股份分别在上下游市场占有较高份额,这种上下游关键节点的结合,确实可能引发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根据《反垄断法》,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被视为垄断行为。而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2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而杉杉股份和皖维高新在各自的市场份额地位,似乎均已超过15%。

王智斌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双方达成类似“杉杉优先采购皖维PVA”的协议,需要考察是否会产生市场封锁效果。如果该协议导致皖维高新拒绝或限制向杉杉股份的竞争对手供应PVA原料,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交易。但如果协议仅体现为优先采购关系,未实质性排除其他下游企业获得原料的机会,则不一定落入违法范畴。关键在于协议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考虑到交易双方在市场中的关键地位,此次交易案最终有可能会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方式通过监管机构审核,如要求保持PVA产品的独立供应、不得实施差别待遇等,以消除对下游竞争对手的封锁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民营船王”任元林旗下的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组成的联合体曾被选为杉杉集团的首轮重整投资人。

但是,由于杉杉集团债权人认为原方案清偿率偏低、投资人缺乏产业运营经验等原因,管理人2025年10月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

3月2日下午,杉杉集团、朋泽贸易合并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在“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会议系统召开,会议需表决的事项为《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规定,债权人必须在2026年4月15日17:00前(即“表决期限”)完成投票表决 ,这一次的重整计划能否获得债权人的顺利通过呢?一切拭目以待。